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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00號

聲請人
潘宜邦
訴訟代理人
胡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
│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0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七  │        │1    │1000│      │
│1 │                              │                            │        │      │        │      │
├─┼───────────────┼──────────────┼────┼───┼────┼───┤
│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九  │        │1    │1000│      │
│2 │                              │                            │        │      │        │      │
├─┼───────────────┼──────────────┼────┼───┼────┼───┤
│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0  │        │1    │1000│      │
│3 │                              │                            │        │      │        │      │
├─┼───────────────┼──────────────┼────┼───┼────┼───┤
│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二  │        │1    │1000│      │
│4 │                              │                            │        │      │        │      │
├─┼───────────────┼──────────────┼────┼───┼────┼───┤
│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四  │        │1    │1000│      │
│5 │                              │                            │        │      │        │      │
├─┼───────────────┼──────────────┼────┼───┼────┼───┤
│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六  │        │1    │1000│      │
│6 │                              │                            │        │      │        │      │
├─┼───────────────┼──────────────┼────┼───┼────┼───┤
│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八  │        │1    │1000│      │
│7 │                              │                            │        │      │        │      │
├─┼───────────────┼──────────────┼────┼───┼────┼───┤
│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0  │        │1    │1000│      │
│8 │                              │                            │        │      │        │      │
├─┼───────────────┼──────────────┼────┼───┼────┼───┤
│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一  │        │1    │1000│      │
│9 │                              │                            │        │      │        │      │
├─┼───────────────┼──────────────┼────┼───┼────┼───┤
│01│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八  │        │1    │1000│      │
│0 │                              │                            │        │      │        │      │
├─┼───────────────┼──────────────┼────┼───┼────┼───┤
│01│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六  │        │1    │1000│      │
│1 │                              │                            │        │      │        │      │
├─┼───────────────┼──────────────┼────┼───┼────┼───┤
│01│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X0000000─三  │        │1    │275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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