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 聲請人
- 全榮達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達
- 代理人
- 祝薏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0 年3 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00│晨揚國際事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八德分│100年1月31日 │9,200元 │GN二六七六六五│ │
│1 │司 林美貞 │行 │ │ │三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