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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請人
全榮達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建達
代理人
祝薏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0 年3 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00│晨揚國際事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八德分│100年1月31日  │9,200元 │GN二六七六六五│    │
│1 │司 林美貞         │行                │              │        │三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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