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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郭琇玲袁雪華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 原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51號聲 請 人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莊佩頴 ┌────────────────────────────────────────────────────────┐ │本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51號│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和群纖維股份有限公│ 94年5月30日 │ 未 載 │2,000,000元 │CH二二四九三五│ │ │1 │司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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