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郭琇玲、袁雪華、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徐旭東
- 原告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51號聲 請 人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莊佩頴 ┌────────────────────────────────────────────────────────┐ │本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51號│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和群纖維股份有限公│ 94年5月30日 │ 未 載 │2,000,000元 │CH二二四九三五│ │ │1 │司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昰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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