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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58號

聲請人
暉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素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林瑞華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金│100年4月30日          │200,000元       │AA三九二八七七│    │
│  │                  │陵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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