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58號
- 聲請人
- 暉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素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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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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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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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林瑞華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金│100年4月30日 │200,000元 │AA三九二八七七│ │
│ │ │陵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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