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10號
- 聲請人
- 和記橡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5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1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新臺幣) │ │ │├─┼─────────┼─────────┼───────────┼────────┼────────┼──┤│00│茂成電機有限公司 │渣打商銀新屋分行 │100年7月5日 │85,930元 │CF一一一四二一│ ││1 │李慧鴻 │ │ │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