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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郭琇玲華奕超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請人
誌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34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新臺幣) │ │ │├─┼─────────┼─────────┼───────────┼────────┼────────┼──┤│00│祥安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南崁分行 │100年7月15日 │22,680元 │CA0000000│ ││1 │司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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