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634號聲 請 人 誌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發票人「祥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