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37號聲 請 人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其輝 訴訟代理人 何育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9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7 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99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千棻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3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陸雪玲 │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100年1月20日 │13,790元 │BA0五六0九八│ │ │1 │ │ │ │ │六 │ │ ├─┼─────────┼─────────┼───────────┼────────┼────────┼──┤ │00│陸雪玲 │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100年1月20日 │3,680元 │BA0五六0九八│ │ │2 │ │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