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39號聲 請 人 許至良即好工匠企業社 代 理 人 鄧榮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3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39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奐淳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63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 │ ├──┼──────┼────────────┼────────┼───────┼──────┼───┤ │001 │銳騏工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19,793元 │100 年2 月8 日│AY0000000 │ │ │ │有限公司姜仁│ │ │ │ │ │ │ │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