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4號
- 聲請人
- 紅人順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秋蘭
- 訴訟代理人
- 翁啟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0月6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679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2 月8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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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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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新復興微波通訊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7年11月30日 │64,378元 │AW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張永輝 │壢分行 │ │ │ │ │
├─┼─────────┼─────────┼───────────┼────────┼────────┼──┤
│2 │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7年12月10日 │8,663元 │AW0000000 │ │
│ │司 許錦國 │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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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