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4號
- 聲請人
- 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佑倫
- 訴訟代理人
- 張良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3 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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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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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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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9年6月25日 │577,500元 │AY0一三三八二│ │
│ │司 焦佑倫 │明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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