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再簡上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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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阮竹玲
- 被上訴人
- 胡玉文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101 年度壢再簡第4 號事件雖提起抗告,惟核其抗告意旨,上訴人應係對原審判決不服而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而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 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4,4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 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 元,尚欠5,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