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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再簡上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清怡王兆飛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
欣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竹玲
被上訴人
胡玉文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有裁判費新臺幣5,120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命補正之裁定正本並已於101 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上訴之法定程式,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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