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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4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請人
林進勳
相對人
新國際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芳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所載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伍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2月7 日經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下稱勞資發展協進會)成立調解內容如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金額共新台幣(下同)6 萬3,750 元,上開金額分八期以現金給付,相對人如有任何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相對人自簽立調解紀錄後,迄今分文未付,應視為全部到期,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係由桃園縣政府勞工局轉介至勞資發展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0 年12月7 日調解成立,其內容為:「資方應給付勞方工作期間薪資6 萬3,750 元,上開金額雙方同意於101 年1 月10日起分8 期以現金給付,前七期每月10日給付現金8,000 元,第8 期給付現金7,750 元。如有任何一期到期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勞資發展協進會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在卷可稽。審酌相對人第1 期金額既已未依約給付,依上開調解紀錄約定,應視為全部金額到期,聲請人自可聲請一次給付全部金額。

四、綜上,聲請人所提出兩造成立之勞資發展協進會調解會議紀錄,係依98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100 年5 月1 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所成立之調解至明。準此,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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