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8號
- 原告
- 朱仁忠
- 訴訟代理人
- 關維忠律師
- 被告
-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玉姬
- 訴訟代理人
- 孔菊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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