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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告
朱仁忠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告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姬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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