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他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他字第2號
- 異議人
- 慶達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秋蘭
上列異議人與原告柯吉隆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5 月30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0日就上開事件所為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1 年6 月1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101 年6 月25日,顯逾法定不變期間。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