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 原告李和評即福泰機械鑿井工程處、李和評即同懋電機鑿井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56號債 權 人 李和評即福泰機械鑿井工程處 債 權 人 李和評即同懋電機鑿井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件欲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及其商號業主,並請補正簽章。 二、表明債務人應給付予各債權人之金額及各自之原因事實。 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四、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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