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1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163號
- 債權人
- 金照盛機械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建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