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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9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981號

債權人
顯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林惠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原因事實。

二、表明欲請求支付命令之相對人。

三、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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