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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6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682號

債權人
張月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和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和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之原因事實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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