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3號
- 債 權 人
- 張競允即萬力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101 年5 月5 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四、萬力工程行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