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6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629號
- 債權人
- 八目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正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煥蔚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之支票所示徐煥蔚乃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章於公司章旁代公司為發票行為,並未另於票面簽章,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查明債務人三人是否均於票面簽名開票,該裁定已於101 年12月4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