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23號
- 債權人
- 得維紡織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遠紡織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振遠紡織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補繳聲請費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金德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