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17號
- 聲請人
- 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件不得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1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件不得異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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