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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18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18號

聲請人
翁啟勝
相對人
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啟勝

上列當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該清算公司登記之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此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查,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茲聲請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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