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59號
- 聲請人
- 葉添製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遠志
- 相對人
- 鄧純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鄧仁愛於民國89年3 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9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鄧仁愛對聲請人負債3,9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又被繼承人鄧仁愛已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