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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9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992號

聲請人
綠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柏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分別內載金額新臺幣2,340,240 元、617,529元、1,997,625 元共3 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共3 紙,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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