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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

聲請人
美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多如
相對人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無利息 101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0│96年1月15日 │18,000元 │ │TH五四九一九0│ ││0│ │ │ 未 載 │三 │ ││1│ │ │ │ │ │├─┼───────────┼─────────┼───────────┼────────┼──┤│0│96年1月15日 │18,000元 │ │TH五四九一九0│ ││0│ │ │ 未 載 │二 │ ││2│ │ │ │ │ │├─┼───────────┼─────────┼───────────┼────────┼──┤│0│96年1月15日 │18,000元 │ │TH五四九一九0│ ││0│ │ │ 未 載 │一 │ ││3│ │ │ │ │ │├─┼───────────┼─────────┼───────────┼────────┼──┤│0│96年1月15日 │18,000元 │ │TH五四九一九0│ ││0│ │ │ 未 載 │四 │ ││4│ │ │ │ │ │├─┼───────────┼─────────┼───────────┼────────┼──┤│0│96年1月15日 │18,000元 │ │TH五四九一九0│ ││0│ │ │ 未 載 │五 │ ││5│ │ │ │ │ │├─┼───────────┼─────────┼───────────┼────────┼──┤│0│96年1月15日 │18,000元 │ │TH五四九一九0│ ││0│ │ │ 未 載 │六 │ ││6│ │ │ │ │ │├─┼───────────┼─────────┼───────────┼────────┼──┤│0│96年1月15日 │18,000元 │ │TH五四九一九0│ ││0│ │ │ 未 載 │七 │ ││7│ │ │ │ │ │├─┼───────────┼─────────┼───────────┼────────┼──┤│0│96年1月15日 │16,499元 │ │TH五四九一九一│ ││0│ │ │ 未 載 │二 │ ││8│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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