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9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95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益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林明雄
人即清算人
相對人
林李桂美

      林佳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763號、100 年度聲字第266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7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