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張偉民
- 相對人
- 長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偉民(男、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長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長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長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友公司)之清算人,長友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司字第252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聲請人並經長友公司股東會同意通過指定為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張偉民(男、民國47年3 月2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長友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長友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聲請人之國民身份證、長友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影本附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252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相關卷證審閱無誤。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