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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9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9號

原告
黃永吉
被告
李登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 月2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於同年7 月8 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又原告固曾就前揭應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1 年7 月6 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8 月22日以101年度抗字第1085號裁定駁回抗告,最高法院於102 年1 月10日以102 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詎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9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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