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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號

原告
將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55,292元,應繳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32,774元。

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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