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號
- 原告
- 將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銘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55,292元,應繳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32,774元。
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