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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王兆飛

  • 當事人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3號上 訴 人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被 上訴人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建字第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5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8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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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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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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