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陳彥年
- 當事人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3號原 告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華 被 告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宗華 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62,2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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