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7號
- 聲請人
- 群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王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57條、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破產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僅提出清算期前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報明租稅債權明細表、清算期內債權人清冊、董事會決議紀錄及董事同意書等件,並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且觀諸聲請人之資產負債表所列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2億2,934 萬4,149 元,高於聲請人之債權人已申報債權總額9,606 萬8,482 元,聲請人何以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亦未見聲請人表明,難認已合於破產聲請之法定程式,本院並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2日以101 年度破字第1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1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