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東日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四海
- 相對人
- 帝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永萬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101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新台幣11萬元(提存書案號為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22號)而為假扣押執行在案。因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規定,狀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俾以取回擔保金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固定有明文。
三、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文件,可知聲請人先前就同一筆提存款項已向本院聲請通知相對人(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在案,有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33 號通知行使權利函文1 份在卷可憑,據此,聲請人向本院重複提起同一聲請,顯已無權利保護必要,故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欲取回其提存物,應依法另向法院聲請返回提存物始為正辦,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