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2號
- 原告
- 薛能霖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煒律師
- 被告
-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鐘登盈
- 被告
- 源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源
- 被告
- 李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本院查得被告李蕙玲、源廣工程有限公司彼此間債權讓與金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3,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