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劉克聖
- 當事人鑫億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鑫億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為新臺幣(下同)173 萬1,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226 元。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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