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劉克聖

  • 當事人
    鑫億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鑫億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為新臺幣(下同)173 萬1,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226 元。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施春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