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2號
- 原告
- 誌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雄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來西亞商肯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229 萬3,9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4,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來西亞商肯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229 萬3,9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4,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