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2號
- 原告
- 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華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516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1 年8 月20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05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102,513 元,即102,513 x30.05 =3,080,51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