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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告
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華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516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1 年8 月20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05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102,513 元,即102,513 x30.05 =3,080,51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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