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4號
- 原告
- 智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吳美慧
- 被告
-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朱淮
- 法定代理人
- 之3
- 被告
- 新竹縣湖口鄉中興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湖口鄉中興國民小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儘速補正起訴狀內所應附之證物(應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