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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陳清怡

  • 當事人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被   告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84,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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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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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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