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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7號

原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告
朱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委由被告籌組自立印度分公司,被告任職期間有侵占、挪用公司款項等行為,亦即有兩造委任經理人契約書第4 條所約定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逾越權限之行為而生損害,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原告所提出兩造委任經理人契約書附則第三條之約定:「雙方有發生爭訟時... 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就兩造所生爭訟,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照前揭意旨,本件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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