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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
- 原告
- 陳巧真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被告
- 林承德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玲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吳典哲律師
- 被告
- 賴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被告乙○○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88年12月5 日結婚,迄今13年有餘,而被告乙○○明知被告甲○○係原告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自101 年3 月間起迄今,有親密交往行為,此有被告2人之親密合照可證。查被告2 人於101 年2 月15日至17日一同參加桃園縣養豬事業發展協會年度旅遊,在多名會員面前親密相擁合照,一同參加旅遊之會員均知悉被告2 人係情侶關係,而被告2 人嗣後又一同回到被告乙○○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0 號4 樓住處,顯見2 人關係非普通朋友。另由101 年3 月3 日起至4 月28日止之對話紀錄黃色螢光筆部分所示,被告平時互稱對方「親愛的、HONEY 」等通常用於稱呼關係親密交往對象之詞、且多次表示想念對方、親吻對方,甚有提到兩人在一起,被告乙○○曾在半夜至被告甲○○住處過夜,被告2 人多次談及被告甲○○與原告商談離婚事宜,而被告乙○○亦積極鼓勵被告甲○○儘速予原告離婚。且依101 年3 月13日對話紀錄記載:「(14:29)琬琪:剛爸爸有問我你的事,也說了一些他的想法。我感覺他對你的印象真的不錯了,沒有怪你得意思(離婚的是)。也是叫你慢慢的處理,和平的解決,也贊成你現在的作法。不像他的作風喔,我以為他會勸我不要跟你在一起也。」等語,可證實被告乙○○確實與被告甲○○係男女交往關係。另因被告甲○○毫不掩飾其與被告乙○○之外遇行為,致使原告與被告甲○○所生之3 名未成年子女均知悉其外遇情事,而其中1 名未成年子女曾於101 年5 月6 日使用被告甲○○手機發訊息:「(22:27)甲○○:阿姨你爸爸媽媽把你生下來就是注定要當別人的小三嗎」予被告乙○○。又被告2 人於101 年3 月21日10時26分至29分的對話,應該是關於性能力之對話內容;同年4 月25日1 時17分至24分之對話,可知被告乙○○要幫被告甲○○生小孩,且被告甲○○也為答應。綜觀整個對話紀錄內容,被告2 人並非單純朋友關係,雙方對於生活細節、家庭狀況、性能力表達部份也都十分明確。準此,可證實被告2 人之親密交往行為確係事實且已嚴重影響原告及3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
㈡原告於101 年4 月間得知上情後,悲痛不已,惟被告非但毫無愧疚之意,仍繼續交往,被告甲○○反而向原告要求離婚,被告間之親密交往行為已危害原告與被告甲○○間共同生活之美滿與幸福,其干擾原告婚姻關係之行為,自屬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令原告精神上感受莫大的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甲○○則以:
㈠原告所提出被告甲○○與乙○○之兩人間之合照,係被告甲○○所參與之養豬發展協會前往南投日月潭公會旅遊,又該公會並未限定僅員工眷屬始可參加,當時尚有其他人同行,由該照片中被告穿著之衣服相同可以為證,則被告甲○○並非單獨與乙○○出遊,且以該照片觀之,兩人僅純係合照,此在現今一般社會觀念中,男女合照所在多有,不能因該合照即認定有任何不貞之行為。至原告提出被告甲○○有前往被告乙○○家之照片,被告否認之。原告以101 年3 月3 日至同年5 月5 日期間之簡訊對話紀錄,內容中雖有被告雙方互稱對方「親愛的、HONEY 」等通常用於稱呼關係親密交往之詞,以及提起兩人在一起甚至是談及被告甲○○與原告離婚之事宜,惟確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佐證被告有任何不貞行為,則單以照片及簡訊,即認為被告甲○○與乙○○有侵害原告之身分法益,顯屬率斷。況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僅屬逢場做戲,並無實際上之任何交往,因為被告乙○○是在八大行業上班,且從4 月30日22時19分的對話內容:「琬琪德哥…我為什麼老是遇不到一個可以全心全意照顧我的男朋友,…你要幫我介紹嗎?」,可以證明是逢場作戲。本件被告並無通姦或相姦行為時,又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有故意破壞夫妻身分關係之不法行為時,原告以此作為侵害其配偶權之證據,實無理由。
㈡現今關於以網路或電腦或通訊工具所為之言論,因隱身於後不必負言論責任,故言論尺度通常較為開放大膽,可能係開玩笑成分居多,此為時勢所趨,但不能以該言論遽認有違反守貞義務之狀況,而刑法第239 條規定懲罰通姦及相姦之行為,主要應在於夫妻間應有守貞義務,此等義務於夫妻間為其維繫家庭生活重要義務之一,如有違反即應予處罰。至於夫妻間愛情等感情之事,非法律規定所能強迫,如無通姦或相姦之行為時,而配偶之一方愛上非配偶之人,或非配偶之人愛上他人配偶或相愛者,自無從科處刑罰,以現今社會之言論尺度較以往為大膽開放,如無通姦或相姦行為時,又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有故意破壞夫妻關係之不法行為時,單純追求有配偶之人,或與有配偶之人相愛,是否即得認為係侵害配偶權,誠有疑義。蓋法律就感情之事實難以介入,而影響夫妻感情之因素亦難以釐清,法律對此通常不予干涉。是如非配偶之人愛上他人之配偶而無其他不法行為時,此時於認定是否侵害配偶權,自應審慎為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上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文。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是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固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惟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遭受不法侵害時,尚非一概均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仍須符合情節重大之限制條件,始得請求。又所謂情節重大者,固不以侵權行為人間有通姦、相姦之事實為限,仍應考量所侵害之身分關係對被害人主觀上平日之親密及依存深淺,視具體侵害行為是否已逾一般社會客觀上所能容忍之程度,綜合判斷之。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 人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被告2 人應連帶對其賠償相當之金額,惟為被告甲○○所否認,是本件之爭點厥為:㈠被告2 人有無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㈡若有,則原告得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之金額為何。
㈠被告2 人有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
⒈原告與被告甲○○於88年12月5 日結婚,此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 頁);而原告所提出之被告2人以「LINE」所為訊息紀錄(詳參本院卷第26-82 頁),確為被告間互傳之訊息內容,此為被告甲○○所不爭(本院卷第150 頁反面),前開事實,首堪認定。
⒉而被告間互傳訊息之期間(即101 年3 月3 日至同年5 月9 日止),原告與被告甲○○間之婚姻關確仍存續,且由訊息內容可知,被告甲○○、乙○○互稱對方「親愛的」、「哈尼」,被告甲○○屢屢於以文字輸入「愛妳喔」、「我真的是愛妳的」、「我很愛妳」、「親一下」、「想妳喔」等訊息,被告乙○○輸入者亦甚多類似「你這個小色狼,又想偷親我」、「你好色哦~哈尼」、「哈尼~有想我嗎?」、「人家想你嘛」等訊息,再細譯如附表所示各該訊息內容,顯非一般朋友間之社交互動所為,被告2人實與親密交往中之男女無異,並因被告甲○○之已婚身分,被告間之交往業遭原告察覺,被告乙○○多次吐露怨懟之情,復曾提及分手,被告甲○○則極力安撫,未幾2人又言歸於好,倘非涉及男女情愛之交往,實無以致之。雖現今使用網路通訊甚為尋常,一般人在網路虛擬空間或有用詞大膽、誇大、杜撰情事,然以被告2 人頻繁聯繫,互傳訊息內容除有日常生活噓寒問暖、表達思慕之情外,亦有被告乙○○心情之抒發及關於被告甲○○婚姻情況之處理,凡此在2 人互傳訊息聯絡之情形下,衡情要無虛捏之必要,由此益徵被告間之交往已甚為親暱。再者,卷內復有多幀被告2 人在公開場合依偎、緊靠、摟肩、牽手之照片(見本院卷第10-11 、15、17、20-21 頁),此與一般社交情誼之合照已略有不同,再佐以被告2 人前揭互傳訊息內容,更見被告間要非一般朋友情誼,堪可認定。被告甲○○仍辯稱:因乙○○是在八大行業上班,與其對話僅屬逢場作戲,2 人並無實際上之交往云云,洵難採信。至被告乙○○雖曾於101 年4 月30日傳送「你不是想補償我嗎?那就幫我介紹一個好男人吧!」之訊息予被告甲○○(參本院卷第76頁),然由被告乙○○該日前後所傳送訊息內容,不難窺見其目的顯係向被告甲○○表達對雙方關係之不確定感,此觀翌日(即同年5 月1 日)被告間仍有「親愛的~我要去豬舍用事情了喔!」、「哈尼~你不親我嗎?」等訊息互傳即明,是僅以上開訊息內容,尚不足逕為有利被告甲○○之認定。
⒊末按婚姻之本質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合法結合關係,進而要求夫妻間為謀共同生活之幸福營運,建立在真摯之感情為基礎,互信、互諒、互愛,尤其必須以誠相待,才能建立品質良善之精神、經濟及至夫妻親密性生活等多層面之生活關係。若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異性過從甚密,已逾越通常社交禮節範疇,即有損婚姻之信賴,實已非一般婚姻互守忠誠義務之配偶所得容忍。被告甲○○明知己為有婚姻關係之人,被告乙○○亦知曉前情,仍於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為前揭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超越一般正常男女社交禮節範疇之交往,造成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之裂痕,破壞原告對於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及對於配偶之一方誠實義務之要求,對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自屬構成侵害,且被告間所為要已逾一般社會客觀上所能容忍之程度而屬情節重大。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之金額以100,000 元為當。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查原告係光武工專五專部化工科畢業,目前無業,被告甲○○則係桃園縣振聲高中夜間部畢業,現為桃園縣養豬公會副理事長,此據原告、被告甲○○各陳明在卷(參本院卷第154 、159 頁)。又原告於99、100年度給付總額分別為211,984 元、309,904 元,名下有土地、房屋各2 筆,汽車1 輛,投資10筆,財產總額為4,900,211 元;被告甲○○於99、100 年度給付總額分別為270,399元、358,783 元,名下有房屋1 筆、田賦7 筆、投資4 筆,,財產總額為22,495,740元;被告乙○○為高職畢業,99年度給付總額為103,680 元,名下並無何財產資料等情,有卷附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被告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佐(見本院卷第104-128 、90頁)。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2 人逾越通常社交禮節範疇之交往行為,確對原告之婚姻關係及家庭圓滿造成一定程度之破壞,原告自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100,000 元為當,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尚嫌過高,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2 人應連帶賠償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甲○○自101 年5 月24日起,被告乙○○自101 年6 月4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因本院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此部分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此不過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須就其此部分為准駁之判決。又被告甲○○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併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本院另依職權宣告被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LINE訊息│ 輸入訊息內容(摘要) │ │ │顯示時間│ │ ├──┼────┼──────────────────┤ │ 一 │2012/03/│(以下參本院卷第31-32頁) │ │ │9 │ │ │ │19:08 │甲○○:在睡搞搞喔!給妳溫暖喔~愛妳│ │ │ │ 喔~ │ │ │19:08 │婉琪:(貼圖) │ │ │19:09 │甲○○:好溫馨喔~ │ │ │19:10 │婉琪:是ㄚ~可是有一個缺點,會滿身大│ │ │ │ 汗,嘻嘻 │ │ │19:16 │甲○○:欲火粉身 │ │ │19:18 │婉琪:(貼圖) │ │ │19:18 │婉琪:有ㄚ~有感受到,哈尼太熱情了,│ │ │ │ 連睡著無法停止你的欲望~ │ ├──┼────┼──────────────────┤ │ 二 │2012/03/│(以下參本院卷第35-36頁) │ │ │11 │ │ │ │18:43 │婉琪:200 說不要告訴你老婆,你已經知│ │ │ │ 道這件事了 │ │ │18:44 │婉琪:200 怕不好做。因為她已經說她不│ │ │ │ 知道那個酒店小姐是誰了。 │ │ │19:06 │婉琪:你為什麼可以那麼心平氣和,難道│ │ │ │ 我被罵的那麼難聽,你都不會生氣│ │ │ │ 嗎 │ │ │19:08 │婉琪:不會生氣?是不是?因為她是你老│ │ │ │ 婆。 │ │ │19:35 │甲○○:我最在意妳了 │ │ │19:37 │婉琪:那為什麼你一點反應都沒有,好像│ │ │ │ 她罵的人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 ├──┼────┼──────────────────┤ │ 三 │2012/03 │(以下參本院卷第37頁) │ │ │13 │ │ │ │14:29 │婉琪:剛爸爸有問我你的事,也說了一些│ │ │ │ 他的想法。 │ │ │14:30 │甲○○:說來聽ㄚ │ │ │14:32 │婉琪:我感覺他對你的印象真的不錯了,│ │ │ │ 沒有怪你的意思(離婚的事)。也│ │ │ │ 是叫你慢慢的處理,和平的解決,│ │ │ │ 也贊成你現在的做法。不像他的做│ │ │ │ 風哦! │ │ │14:33 │婉琪:我以為他會勸我不要跟你在一起也│ │ │ │ 。 │ │ │14:35 │甲○○:我是好人 │ │ │14:36 │婉琪:所以我算是撿到囉! │ │ │14:38 │婉琪:幸好你老婆不珍惜你,我們才有機│ │ │ │ 會在一起。 │ ├──┼────┼──────────────────┤ │ 四 │2012/03/│(以下參本院卷第42-43頁) │ │ │19 │ │ │ │23:25 │甲○○:媽媽是對我很好的 │ │ │23:27 │婉琪:我知道ㄚ~所以就算她一直阻止我│ │ │ │ 們在一起,我也只能接受。現在我│ │ │ │ 只希望你的婚姻可以快處理好,這│ │ │ │ 樣我才不用一直去面對別人異樣的│ │ │ │ 眼光和批評。 │ │ │23:28 │婉琪:我每次和你去找朋友,我都會不好│ │ │ │ 意思。 │ │ │23:29 │婉琪:不知道他們是怎麼想我的 │ │ │23:30 │甲○○:親愛的~我知道,但還今天新屋│ │ │ │ 這些朋友,對妳也是好印象ㄚ │ │ │23:52 │甲○○:好親愛的~晚安 │ │ │23:52 │婉琪:是不是沒有我,睡不著 │ │ │23:54 │甲○○:(貼圖) │ │ │23:54 │婉琪:自己睡還會流汗 │ │ │23:56 │甲○○:可能那個不來 │ │ │23:56 │婉琪:誰不來 │ │ │23:57 │甲○○:妳朋友 │ │ │23:57 │婉琪:你很擔心,所以冒冷汗 │ │ │23:58 │甲○○:那有可能 │ │ │23:58 │婉琪:那為什麼 │ │ │23:59 │婉琪:冒冷汗 │ │ │23:58 │甲○○:我是會怕的人嗎? │ │ │ │ │ │ │2012/03/│(以下參本院卷第43-44頁) │ │ │20 │ │ │ │24:00 │婉琪:那到底為什麼ㄚ │ │ │24:01 │甲○○:棉被太溫暖 │ │ │24:02 │婉琪:所以你只是在問我,那個是不是不│ │ │ │ 會來? │ │ │24:03 │甲○○:懷孕就不來了,琪琪 │ │ │24:04 │婉琪:不可能啦! │ │ │24:04 │甲○○:平常心 │ │ │24:04 │婉琪:你是怕事情不夠煩嗎 │ │ │24:05 │婉琪:都還沒解決 │ │ │24:05 │甲○○:還有 │ │ │24:05 │甲○○:辦法 │ │ │24:05 │婉琪:??? │ │ │24:05 │甲○○:接受 │ │ │24:06 │婉琪:我沒辦法接受ㄚ │ │ │24:06 │婉琪:我只是一個小三而已 │ │ │24:07 │甲○○:不要傷心喔! │ │ │24:08 │婉琪:怎麼可能。所以有小baby是不允許│ │ │ │ 的 │ │ │24:09 │甲○○:我知道妳對我的愛 │ │ │24:09 │婉琪:那又怎樣 │ │ │24:09 │婉琪:只能偷偷摸摸 │ ├──┼────┼──────────────────┤ │ 五 │2012/03/│(以下參本院卷第45頁) │ │ │21 │ │ │ │10:26 │婉琪:哈尼~你好色喔~但是我喜歡。想│ │ │ │ 你喲~ │ │ │10:28 │甲○○:有夠強才會色ㄚ │ │ │10:29 │婉琪:哈尼~我當然知道你很強ㄚ~ │ ├──┼────┼──────────────────┤ │ 六 │2012/04/│(以下參本院卷第55頁) │ │ │01 │ │ │ │23:55 │婉琪:既然你不想看到我,那我也不想看│ │ │ │ 到你,我們暫時不要見面了,星期│ │ │ │ 六也不用麻煩你了,對你,我真的│ │ │ │ 累了,我的鑰匙請你不要再使用了│ │ │ │ ,我不想再跟一個不把心放在我身│ │ │ │ 上的人共有一個家,你可以放心的│ │ │ │ 回林口住了,相信這樣你的家人也│ │ │ │ 會很開心的。 │ ├──┼────┼──────────────────┤ │ 七 │2012/04 │(以下參本院卷第56頁) │ │ │03 │ │ │ │16:01 │甲○○:我打電話妳不接,怎麼知道妳在│ │ │ │ 想什麼。親愛的~ │ │ │16:05 │婉琪:我為什麼要聽你講那些虛情假意的│ │ │ │ 話,既然你不把我當女朋友,不把│ │ │ │ 這裡當你的家,那以後我們就各過│ │ │ │ 各的,你也別再管我的事了,我不│ │ │ │ 要再為了你你過日子了 │ │ │16:30 │婉琪:什麼都不用說了,四月十六號我決│ │ │ │ 定要回去上班了,你不來找我,學│ │ │ │ 你講的,我自己包起來,乖乖回去│ │ │ │ 上班,至少還有尊嚴一點。 │ │ │16:31 │甲○○:不可以。我會照顧妳 │ │ │16:52 │婉琪:什麼都不用講了。 │ │ │17:04 │甲○○:不可以不講,我會照顧妳的 │ │ │17:56 │甲○○:親愛的~妳不理我喔! │ │ │20:42 │婉琪:哈尼~我知道你為了我受了很多委│ │ │ │ 屈,你放心,只要你想要怎麼做,│ │ │ │ 告訴我,我一定會盡量配合你的,│ │ │ │ 我在乎的是一種你有重視我的感覺│ │ │ │ ,而不是要你時時刻刻陪在我身邊│ │ │ │ ,就像前幾天我要回大溪,你會擔│ │ │ │ 心我,我就覺得很窩心,所以哈尼│ │ │ │ ~你喜歡把心事藏心裡的壞習慣要│ │ │ │ 改掉哦!以後不管什麼事都要第一│ │ │ │ 時間告訴我,不管是好是壞,我都│ │ │ │ 要跟你分享幫你分擔。不論這件事│ │ │ │ 還要拖多久,我們一定也會支持下│ │ │ │ 去,別人越不看好我們,我們就越│ │ │ │ 要做給別人看,等你事情處理好之│ │ │ │ 後,我們一定要互相照顧一輩子喔│ │ │ │ ~ │ ├──┼────┼──────────────────┤ │ 八 │2012/04/│(以下參本院卷第58頁) │ │ │03 │ │ │ │22:03 │婉琪:想到以前你太想要我了,還會叫我│ │ │ │ 半夜坐計程車去陪你,想想也覺得│ │ │ │ 很甜蜜。 │ │ │22:05 │甲○○:下次還這個機會的啦 │ │ │22:05 │甲○○:(貼圖) │ │ │22:07 │婉琪:我才不要呢?你媽在隔壁,沒有辦│ │ │ │ 法出聲,會內傷的也。 │ │ │22:08 │婉琪:但如果是在你家的第一次,不出聲│ │ │ │ 是ok的啦 │ ├──┼────┼──────────────────┤ │ 九 │2012/04/│(以下參本院卷第63頁) │ │ │11 │ │ │ │17:27 │婉琪:我知道我沒有能力可以改變你,我│ │ │ │ 也應該要放棄了。你現在可以繼續│ │ │ │ 自由自在的過你想過的生活了,你│ │ │ │ 有你的目標。我也不該一直待在家│ │ │ │ 裡浪費生命了,也應該振作起來去│ │ │ │ 工作,過屬於自己的人生,而不是│ │ │ │ 在為了等待誰而活了,你放心,除│ │ │ │ 了副總他們,其它同事,我一律不│ │ │ │ 會承認我們在一起過,不會讓你難│ │ │ │ 做,如果你需要我告訴你老婆我們│ │ │ │ 沒在一起了,我願意幫你,我現在│ │ │ │ 只希望你可以不要離婚,我願意退│ │ │ │ 出,讓你們一家團圓,這是我~最│ │ │ │ 後的心願 │ ├──┼────┼──────────────────┤ │ 十 │2012/04/│(以下參本院卷第64頁) │ │ │13 │ │ │ │20:12 │婉琪:如果不是怕有徵信社,你會來陪我│ │ │ │ 吃飯嗎 │ │ │20:12 │甲○○:親愛的~明天早上我們一起用早│ │ │ │ 餐 │ ├──┼────┼──────────────────┤ │十一│2012/04/│(以下參本院卷第64-1頁) │ │ │15 │ │ │ │19:44 │婉琪:你待會如果回去有跟她說話,最好│ │ │ │ 是完全不要提到我,因為我怕她會│ │ │ │ 錄音 │ │ │19:57 │甲○○:我知道啦! │ │ │19:57 │甲○○:親愛的~ │ ├──┼────┼──────────────────┤ │十二│2012/04/│(以下參本院卷第65頁) │ │ │17 │ │ │ │9:10 │婉琪:不知道為什麼?掛完電話之後,我│ │ │ │ 覺得我們好像只是朋友而不是情侶│ │ │ │ 。 │ │ │9:17 │婉琪:....只是兩個人之間雖然相愛但卻│ │ │ │ 不能天天在一起,各睡各的,各過│ │ │ │ 各的,這樣在一起到底有什麼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