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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兆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24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告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信憲
被告
周東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就被告億鑫機械有限公司、周信憲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周東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億鑫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億鑫公司)於民國101 年3 月22日以被告周信憲、周東毅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1 年3 月23日起至104 年3 月23日止,借款利息依原告銀行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利率2.46%計息,倘有遲延履行情事,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 ,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應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101 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借款,尚欠本金1,168,726 元,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2 款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截至繳款日止,依利率5.06% (原告當時基準利率2.6%加計2.46% )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又原告數次向被告催討仍未還款,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億鑫公司、周信憲則以:同意原告請求,伊確實有向原告借錢未還,對原告主張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8、22頁背面)。

三、被告周東毅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 份、原告銀行放款利率資料1 份、授信約定書3 份、繳款明細1 份、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資料1 份、催告通知函3 份等影本在卷為憑(見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7948 號卷第9 至21頁),核屬相符;且復為被告億鑫公司、周信憲所自認,並當庭對原告之請求認諾。另被告周東毅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觀之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815號判決參照)。本件借款之主債務人即被告億鑫公司既未依約按月攤還本息,被告周信憲、周東毅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億鑫公司、周信憲、周東毅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68,726 元,及自101 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06%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其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億鑫公司、周信憲同意原告之請求,屬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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