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號
- 原告
- 廖年琛
- 被告
-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桂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9,117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8,6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