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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年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紅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5 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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