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63號
- 原告
-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志昌
- 被告
- 錩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若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2,94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5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