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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黃漢權

  • 當事人
    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皇捷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皇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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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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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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