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
- 原告
-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克彬
- 被告
- 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瑞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7,3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25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